养龟
什么原因会产生白癜风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tsyl_bjzkbdfyy/2818/
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建议修改司法解释,驯养物种不作野生动物认定

     尚伦生代表:建议修改司法解释,驯养物种不作野生动物认定       人工驯养繁殖物种是否属于《刑法》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法释〔〕37号),取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认定范围中的“驯养繁殖上述物种”内容。

X

  ——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      国际《公约》对人工饲养和野生区别对待   尚伦生认为,《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犯罪对象的现象。   尚伦生认为,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争议,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7号)。由于该司法解释将刑法第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原林业部于年发布了《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通知》规定,“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尚伦生指出,《公约》及其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的名录中规定,附录二野生动物及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一物种,允许商业性国际贸易,但需要许可。且《公约》确定了梯级保护、区别对待的规则。   尚伦生表示,这说明公约对附录一所列的动物实行特别保护,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饲养繁殖的,视为附录二内所列的物种进行保护;但附录二所列动物的驯养繁殖物种不具有保护的紧迫性,仅需要证明书即可。   尚伦生认为,前述司法解释将《公约》附录二的物种,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二级野生动物一样保护,扩大了保护范围,也超出了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在国际上承担的义务。   尚伦生认为,没有人工驯养繁殖证明,或者没有取得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不能把这种只违反行政许可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按照犯罪定性。      建议驯养物种不作野生动物认定   尚伦生认为,由于驯养繁殖技术日益成熟,对有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已经形成规模。许多原来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已有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尚伦生认为,《刑法》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此概念的内涵。《解释》将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在内,此种扩大解释远远超出了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这是同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扩大了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属于入罪方面的扩大解释,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   尚伦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的内规定,修改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取消“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内容。      “鹦鹉事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生态       (.05.11 光明网 朱永华)   近日,深圳青年王鹏“卖自家养的2只鹦鹉被判5年”的新闻,引起持续争论。有人认为王鹏被判5年在法律框架内并无不妥;也有人认为,“为外来物种而耗费这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法律设立的初衷有偏离。”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参与让王鹏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他们期待二审能对一审的判决作出修正。对王鹏案二审抱有期待的,还有一位养鹦鹉的老板。四年来他投入数百万元养殖鹦鹉,但因相关法律一只都没有卖出去,他甚至想把鹦鹉放生,但发现放生也是违法的(据5月10日《成都商报》)。   如果从纯粹的法律条款和“机械性依法”角度,深圳法院对王鹏的判决基本没有任何瑕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扎实且有刑法明确量刑标准,按照当地法院给出的解释,还不属于“重判”,但在社会舆论和不少法律界专家眼里,对“鹦鹉案”的判决却有着多重考量,其一是明显具有“以案祭法”的“杀一儆百”意味,试图用这样的法律判决来突显动物保护法规的严肃性并达到普及动物保护法规的目的。其次,判决也不能完全背离人性和社会常识,法律一定要和本身的目的关联在一起,实际上王鹏养鹦鹉是出于宠爱,非但不会损害鹦鹉的生存环境,反而有利于法律本身保护濒危动物的目的。另外也有对动物保护法规设计的科学性和存在“粗线条”的质疑。   反过来,如果完全按照动物保护法规规定,全部履行各种合法手续去保护野生动物,其结果更是令人尴尬,而在这方面,对深圳王鹏一案异常   出于对鹦鹉的喜爱,阿勇选择了人工养殖繁育鹦鹉,更出于对国家动物保护法规的敬畏,阿勇完全按部就班地恪守法律准则,结果让自己陷入泥潭难以自拔。这既不是国家动物保护法规设计制定的初衷,无法有效地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和繁衍,而单纯适用法律条款的“机械性”判决,对于喜爱野生动物并欲通过人工繁养扩大种群且获得效益的职业一族,随时随刻都可能面临违法犯罪的风险。这显然不是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呈现的一种生态。   很显然,无论是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还是其他法律制度规章,在公民付出“守法成本”的同时,不仅要感受到遵纪守法带来自由感、荣誉感,在各项经营活动中,更应当享受到遵纪守法带来的公平效益,而不能局限于守法无风险。但在社会现实中,包括动物保护法规在内等各项法治规章,在逐步加大人们守法成本和守法经营风险的同时,某些违法的成本却变得越来越低,而违法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高,以阿勇合法养殖鹦鹉为例,鹦鹉适合观赏易于驯养,不仅市场空间大,价格也是不菲,但局限于运输出售等环节合法证照的无法办理,在阿勇恪守法律一只也不敢外卖的同时,私下买卖鹦鹉却呈普遍现象,深圳王鹏之所以案发,就在于他将两只鹦鹉出售给了动物贩子,是贩子被抓之后牵涉到了王鹏。实际上王鹏如果将鹦鹉出售给末端客户饲养观赏,不但获利更大,能够被抓的几率反而更低。而社会上所有饲养观赏的鹦鹉也几乎全是私下交易所得,饲养户在获得巨大效益的同时,也极少因违法而被抓被判,实际上这也是深圳王鹏因两只鹦鹉被判刑受到社会   其实,还不只是在动物保护法规面前,会出现类似阿勇这样“守法亏损”的尴尬,在不少领域尤其是某些社会普遍认知较少的法律规章,在“守法亏损”,个别人稀里糊涂被抓被判的同时,更多违法者却在享受着丰厚的不法收益。而仅靠个案的“重判”威慑,忽视对守法合法经营户的主动扶持,势必会造成人们对法治的心理预期失衡,只有让整个社会“快乐守法”并从遵法守法的经营活动中感受到“法治效益”,才能体会和彰显出健康的法治,同时,也只有让守法遵法者步步顺、处处顺,让违法和藐视法律者付出应有的成本并步步艰、处处难,才是真正应有的健康法治生态。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tp/456.html
------分隔线----------------------------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