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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只小陆龟,
是不是可爱又美丽呢?
怪我过分美丽,常常被一些养宠人士买来买去,可谓历经“劫难”,幸运的是,我最终获得解救,现在就安身在晋江市敏月公园,大家可以来看看我哦!
比起宽敞明亮的新家,几个月前我还住在一个平仄狭小的小窝里,毫无自由……
我以前的主人小杨是汽车美容行业的一名从业人员,闲暇之余他还爱好养龟,经常在贴吧浏览养龟信息。有一次,他通过贴吧得知我竟然是保护动物,学名叫辐射陆龟……
主人法律意识淡薄,明知我是保护动物,却为了追求饲养“异宠”的刺激,在未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的情况下,选择继续饲养。
后来,他看见贴吧上很多玩家卖家因为非法买卖陆龟被处罚,意识到风险,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在贴吧发帖,想把我卖了??。很快,他找到了一个买家……
主人把我装进箱子里,带着我准备出门,我知道我可能要换主人了……
当主人将我带到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
后来,我听到一名穿着检察制服的小姐姐说,经司法鉴定,涉案陆龟为辐纹陆龟,别称放射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保护物种,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这说的应该就是我。
小龟内心os:孤独弱小无助
此案经石狮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小杨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随后该院依法对小杨提起公诉,小杨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就这样,我的主人小杨坐牢了,而我获得解救,来到了新家——敏月公园
检察官提醒
养宠物不能一味追求个性、彰显与众不同,豢养“异宠”,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还可能破坏当地生态平衡,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制度。本案就是私自饲养保护动物,又进行非法买卖的典型案例。莫让“爱心”变成“私心”,否则触犯刑律,悔之晚矣!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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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案:纪英艺
胡珊泥
绘图:刘荣斌
编辑:陈雅雅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石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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